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5條信託法第十六條所定聲請變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事件、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聲請信託事務之處理事件、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聲…
- 第76條信託法第六十條第一項所定信託事務之監督,由受託人住所地之法院為之。法院對於信託事務之監督認為必要時,得命提出財產目錄、收…
- 第77條法院選任之信託監察人有信託法第五十八條所定解任事由時,法院得依職權解任之,並同時選任新信託監察人。
- 第78條法院選任或解任受託人或信託監察人時,於裁定前得訊問利害關係人。對於法院選任或解任受託人或信託監察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第80條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於法院依信託法第六十條規定選任之檢查人,準用之。
- 第81條法院得就信託財產酌給檢查人相當報酬;其數額由法院徵詢受託人意見後酌定之,必要時,並得徵詢受益人、信託監察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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