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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 34 頁-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24條 保險商品銷售後,保險業應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檢視保險商品下列事項及應採行因應措施,並作必要之調整修正:一、相關法令遵循。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包括依過去保戶爭議案件重新檢視評估保險商品是否對六十五歲以上…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25條 因相關法令變動而需配合修正保險商品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保險業應於相關法令修正發布生效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修正保險商品,並完成傳送予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不適用第二十條有關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規定之…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27條 主管機關得依保險商品之特性分別成立各類保險商品審查會,審查保險業送審之保險商品,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28條 保險業應邀出(列)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專業機構召開之保險商品審查會,應指派至少一人熟諳該保險商品之經理級以上人員代表出(列)席。出(列)席人員於審查會議前,應詳閱會議資料;於審查會議後,應將重大爭議及主要結論,向保險商品評…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29條 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其情節輕重,得限制保險業一年以下不得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報請核准或辦理備查保險商品,並公告之。但配合相關法令修正保險商品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遭主管機關停止銷售保險商品仍予銷…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30條 保險業之保險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逕行退回不予審查或命保險業停止銷售,除第八款、第十款至第十二款情形外,並公告之:一、內容不符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二、未經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或合格簽署人員簽署。三、內容…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31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記點一至三點,並向保險業揭露,其揭露期間為三年:一、簽署內容不符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二、檢附資料或格式有重大不符規定。三、簽署內容有重大錯誤或重要事項有缺漏。四、送審資料為不實…
- 行政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業招攬人員,指下列人員:一、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二、為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
- 行政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業核保人員,指為保險業依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從事評估危險並簽署應否承保之人。
- 行政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業理賠人員,指為保險業依保險契約與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從事保險賠款或給付理算並簽署應否賠償之人。
- 行政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5條 保險業應建立其內部之招攬、核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
- 行政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6條 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並明定下列事項:一、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資格、招攬險種、在職訓練、獎懲及權利義務,其中在職訓練包括保險業應要求業務人員每年參加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之相關教…
- 行政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7條 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並明定下列事項:一、聘用核保人員之資格、職掌範圍、在職訓練及獎懲,其中在職訓練包括保險業應要求核保人員每年參加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客戶之相關教育訓練。二、受理要保書至同意承…
- 行政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8條 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含並明定下列事項:一、聘用理賠人員之資格、職掌範圍、在職訓練及獎懲。二、受理申請理賠至簽署理賠同意之作業程序及流程圖,其中至少應包含理賠處理費用之報支及帳務處理、理賠之調查、…
- 行政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9條 保險業招攬、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不符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前調整之。
- 行政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10條 保險業招攬人員,應符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或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資格條件,並取得執業證書或完成保險業務員登錄程序。
- 行政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11條 保險業對於其所屬保險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行為或保險業依保險代理合約授權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執行招攬業務,應避免因故意或過失,致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有損害,且不得推卸其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 行政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12條 保險業核保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曾修習保險相關學科合計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並實際協助處理核保業務四年以上,而其中至少一年係在國內從事者。二、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 行政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13條 保險業理賠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曾修習保險相關學科合計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並實際協助處理理賠業務四年以上,而其中至少一年係在國內從事者。二、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 行政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14條 …法或其他不誠信、不正當之行為經刑事判決確定,顯示其不適合擔任保險業核保、理賠人員者,保險業不得聘用之;已聘用者應解任之。
- 行政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15條 同時具有核保及理賠人員資格者,僅得擇一擔任核保或理賠人員。保險業理賠人員不得對其三年內核保簽署之案件執行理賠審核或簽署業務。保險業核保或理賠人員不得對其招攬之案件執行核保或理賠審核或簽署業務。
- 行政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16條 保險業應每年對其核保及理賠人員給予在職進修達三十小時以上,以提升其專業技能。
- 行政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17條 保險業應確實執行其依第六條、第七條與第八條所訂定之招攬、核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對於其招攬、核保及理賠人員未依規定執行業務者,保險業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條 …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依其他法律設立之保險業,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均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條 保險業會計年度除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者外,應採曆年制,並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需要及保…
-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保險業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況,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保險業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逐頁簽名或蓋章。當保險業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相關…
-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5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保險業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
-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6條 保險業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會計政策變動:(一)會計政策係指保險業編製及表達財務報表所採用之特定原則、基礎、慣例、規則及實務。(二)若保險業為能使財務報告提供交易、其他事項或情況對保險業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或…
-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7條 保險業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應依第三章及第五章規定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及應依第五章規定編製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保險業若無子公司者,應依第二章規定編製個別財務報告,並應於編製年度個別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