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14條 法規: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14條 最近五年內曾經涉及不法或其他不誠信、不正當之行為經刑事判決確定,顯示其不適合擔任保險業核保、理賠人員者,保險業不得聘用之;已聘用者應解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