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16條 法規: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16條 保險業應每年對其核保及理賠人員給予在職進修達三十小時以上,以提升其專業技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