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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 60 頁-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7條 申請登記為丙級電信工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設置固定營業場所。三、僱有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一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一名:(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二)丙級以上通信技術…
-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8條 電信工程業之負責人,具有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之受僱資格者,得自任該電信工程業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
-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經審查符合者,由主管機關核發登記執照:一、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但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得免審查營業項目。三、資本額。但於…
-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第四條所稱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第五條所稱之電信工程人員,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均得替代乙或丙級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資格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受僱於電信…
-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名稱。三、負責人。四、資本額。五、公司或行號營業所在地。六、電信工程業登記等級。七、有效日期。
-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日起三十日內,應檢附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信工程業者所領登記執照遺失或破損者,應檢附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換發或補發之登記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登記執照同。
-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一、申請書。二、資本額。三、原登記執照。四、營業項目已登載電信工程業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五、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六、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
-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專任電信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電信工程業應於三個月內補足人數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電信工程業未依前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時,其受僱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得檢具離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同意備查者,應…
-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電信工程業申請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應將其登記執照送繳主管機關核存;於申請恢復營業時,發還之。電信工程業終止其業務或解散時,應於終止或解散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登記,並將原領登記執照繳還。
-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電信工程業申請登記不實者,由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電信工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一、以登記執照借與他人使用。二、擅自減省工料或未經核准擅自施工因而發生危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三、工程投標有違法情事,負…
-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登記、變更或屆期換發、遺失或破損補發執照,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電信工程業證照費收費標準,繳交證照費。
- 行政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信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通信紀錄,指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信方、受信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日期、通信起迄時間等紀錄,並以電信系統設備性能可予提供者為原則。前項所稱電信號碼,係指電話號碼或用戶識別碼。
- 行政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性及比例相當原則及並應符合相關法律程序後,再備正式公文或附上電信通信紀錄查詢單(格式如附件),載明需查詢之電信號碼、通信紀錄種類、起迄時間、查詢法律依據或案號、資料用途、機關全銜、連絡人姓名、連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及列帳電…
- 行政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第4條 有關機關查詢之通信紀錄,於電信事業之保存期限以內者,始予受理;已逾電信事業資料保存期限,致無法提供者,電信事業應書面回覆說明之。
- 行政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類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之保存期限如下:一、市內通信紀錄:最近三個月以內。二、國際、國內長途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三、行動通信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前項期限,自受理查詢日回溯起算。第二類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之保存期…
- 行政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第6條 電信事業處理查詢通信紀錄,應以不影響其營運作業,並依受理查詢日期先後之順序為原則。但案情特殊、情況緊急之查詢,不在此限。電信事業受理前項案情特殊、情況緊急之查詢時,應優先處理;其因優先處理所生公司營運作業及人員安全之費用…
- 行政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第8條 …官、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監察院、審計部及所屬審計機關依法查詢電信通信紀錄者,查詢費用得予減收或免收。
- 行政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第9條 有關機關申請查詢之公文,各電信事業受理單位應以專冊登記列管,並保存二年,逾期予以銷毀。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網路互連:指電信事業為使其用戶能與其他電信事業之用戶通信或接取其他電信事業之服務所為之網路連結。二、行動通信網路:指由行動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網路。三、固定通信網路:指由固定通信系…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第一類電信事業間及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申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並依本法規定取得籌設同意書者,其相互間或與其他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4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有一方要求與他方之網路互連時,他方不得拒絕。前項網路互連,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一、不具技術可行性。二、有影響通信設備安全之虞。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5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之網路互連應符合經濟、技術及行政效率。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6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其本身、關係企業或其他電信事業之網路互連服務,其價格、品質及其他互連條件,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且不得為差別待遇。第一類電信事業因網路互連協商或執行網路互連協議所得之資料,僅得用於網路互連相關服務,並應採…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7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網路互連服務時,得視需要協商設置網路介接點。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提供網路互連服務時,應於任一技術可行點設置網路介接點。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遇有無法設置網路介接點之情事,應以書面向提出網路互連要求…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8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並設置隔離雙方電信設備之責任分界設備或適當措施。前項責任分界點、責任分界點設備與適當措施應依網路互連雙方之協議辦理。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9條 …信網路業者或轉接網路業者不得將該通信經由境外網路轉接。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通信品質,應符合本會所定服務品質規範。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10條 網路互連之各電信事業應負責維護其網路端至網路介接點部分之鏈路。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11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網路互連時,得依雙方之協議決定網路互連相關設備之設置、維修、場所及相關費用。前項費用之計算,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應符合成本導向及公平合理原則,且不得為差別待遇。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