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通信紀錄,指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信方、受信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日期、通信起迄時間等紀錄,並以電信系統設備性能可予提供者為原則。前項所稱電信號碼,係指電話號碼或用戶識別碼。 本條定義的名詞 通信紀錄 電信號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