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9條 有關機關申請查詢之公文,各電信事業受理單位應以專冊登記列管,並保存二年,逾期予以銷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