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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第13條 醫院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資料安全防護教育訓練及其他必要措施。
  2. 行政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緊急災害,指醫院遭遇下列災害,致影響醫療作業環境,造成醫院醫療需求之改變或提高:一、天然災害:風災、震災、水災、土石流、旱災。二、技術災害:火災、爆炸、游離輻射意外事故、危害物質事故、停電、停水。三、戰爭災害、…
  3. 行政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第3條 醫院應訂定緊急災害應變措施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因應災害之預防、準備、應變與復原各階段之應變體系、應變組織與工作職責。前項緊急災害應變措施計畫,醫院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前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4. 行政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第4條 為因應緊急災害事件,醫院應設置緊急災害應變組織與指揮架構,並依實際需要分設各組,執行下列事項:一、指揮中心:整體緊急災害應變工作之決策、各應變組織部門之協調、考核與訊息之發布等。二、參謀分析:擬定緊急災害應變策略與方案、…
  5. 行政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第5條 醫院發生緊急災害時,應立即採取應變措施,並迅速聯繫警察、消防、衛生及其他有關機關,即時支援搶救。
  6. 行政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第6條 醫院應訂定緊急災害發生時之疏散作業方式,規劃病人、員工及醫療設備疏散之路線、疏散地點及病人運送方式,並保障疏散過程中,相關人員之安全。前項疏散之路線,應隨時注意路線之安全、暢通,並繪製圖說,懸掛於明顯處所。醫院訂定第二條…
  7. 行政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第7條 醫院應指派適當人員,協助嬰幼兒及行動不便病人之疏散。
  8. 行政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第8條 醫院應設置緊急災害之通訊設備及相關設施,並建立通訊與聯繫之標準作業方式。
  9. 行政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第9條 醫院於緊急災害事件中,應繼續提供必要之醫療照顧與適當之轉診後送處理。
  10. 行政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第10條 醫院每年至少應舉辦緊急災害應變措施講習一次,全體員工均應參加,並將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列為新進員工講習項目;並得依其緊急災害應變組織與指揮架構,辦理人員之教育訓練。
  11. 行政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第11條 醫院每年至少應舉行緊急災害應變措施演習及桌上模擬演練各一次,並製作成演習紀錄、演習自評表及檢討改善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演習及桌上模擬演練之主題、時間與相關內容,應於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計畫中載明。
  12. 行政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所轄醫院訂定之緊急災害應變措施計畫,應每年定期檢查;其檢查之方式可採實地訪查或書面檢查;其檢查項目、檢查方式、時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檢查結果,如發現不符規定者,除依有關法令規…
  13. 行政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第13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法有關規定辦理醫院評鑑時,應將醫院之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所為檢查結果,列為評鑑項目之一。
  14. 行政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醫院之緊急醫療處理能力(以下稱醫院緊急醫療能力),依其提供之緊急醫療種類、人力設施、作業量能,區分為重度級、中度級、一般級。其評級項目,如附表。
  15. 行政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 第3條 醫院於評定後,因條件異動顯有影響其分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予重新評定。
  16. 行政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 第4條 醫院緊急醫療能力未符附表規定,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認有因應特殊緊急醫療需求之必要者,得評定其為暫准中度級或暫准一般級。中央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對前項評定之醫院,應加強輔導改善。
  17. 行政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所稱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指在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得提供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完成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定科別及週數或時數之臨床實作,各科別考評成績均及格,並持有醫療機構開立之證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8. 行政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8條 …科醫師證書後,曾在國外醫學院擔任專任教職,或國外醫學院指定之醫院擔任專任主治醫師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案審查,就其領有之國外專科醫師證書科別,抵減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定臨床實作訓練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但得抵減之週數或時數…
  19. 行政醫療法 第6條 …係指下列醫療機構:一、私立醫學院、校為學生臨床教學需要附設之醫院。二、公益法人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醫療業務所設之醫療機構。三、其他依法律規定,應對其員工或成員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緊急醫療救護之事業單位、學校或機構所附設之醫務…
  20. 行政醫療法 第7條 本法所稱教學醫院,係指其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本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之訓練及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21. 行政醫療法 第12條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
  22. 行政醫療法 第14條 醫院之設立或擴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依建築法有關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其設立分院者,亦同。前項醫院設立或擴充之許可,其申請人之資格、審查程序及基準、限制條件、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3. 行政醫療法 第18條 …並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醫師。前項負責醫師,以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接受二年以上之醫師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為限。
  24. 行政醫療法 第25條 醫院除其建築構造、設備應具備防火、避難等必要之設施外,並應建立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前項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5. 行政醫療法 第2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醫院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26. 行政醫療法 第29條 公立醫院得邀請當地社會人士組成營運諮詢委員會,就加強地區醫療服務,提供意見。公立醫院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扣除費用後餘額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
  27. 行政醫療法 第31條 醫療法人得設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其設立之家數及規模,得為必要之限制。前項設立家數及規模之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醫療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得附設下列機構:一、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二、關…
  28. 行政醫療法 第59條 醫院於診療時間外,應依其規模及業務需要,指派適當人數之醫師值班,以照顧住院及急診病人。
  29. 行政醫療法 第60條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
  30. 行政醫療法 第62條 醫院應建立醫療品質管理制度,並檢討評估。為提升醫療服務品質,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就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或醫療儀器,規定其適應症、操作人員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