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 第3條 法規: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3條 醫院於評定後,因條件異動顯有影響其分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予重新評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