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60條 法規:醫療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療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相關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 第四章 醫療業務 第60條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