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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原料進口放行日期,以進口報單所載之海關放行日期為準;申請退稅日期,除以掛號郵寄方式向海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外,依海關收文日期為準。
  2. 行政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54條 …溢退者。前項所定稅則號別顯然錯誤,應依下列原則認定:一、海關進口稅則之節、目、款之分類品目名稱已明確規範而適用錯誤者。二、違反海關進口稅則有關之類註、章註、目註之明確規定者。三、同樣或類似貨物經海關稅則預先審核或行政救濟…
  3. 行政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57條 …義務人申請發還。申請發還或具領變賣貨物餘款時,應繳驗裝運該貨進口之運輸工具所屬業者背書之提貨單,其係管制進口貨品,並應繳驗其他有關證件。申請發還或具領變賣貨物餘款之五年期限,逾期不報關貨物,自滯報費徵滿二十日之翌日起計算…
  4. 行政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60條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不得進口之貨物,指未經許可或核准,且未經處分沒入之進口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於二個月內退運,必要時得准延長一個月。但情況特殊報經財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5. 行政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61條 …變賣,其變賣方式,以公開拍賣或標賣為原則。前項變賣貨物,報運進口人得依法繳納進口稅款,並自行負擔倉租、裝卸費等費用,申請海關依核定之完稅價格備款購回有關貨物,其所得價款,悉數繳歸國庫。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必要之費用,…
  6. 行政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第2條 …派駐國外使領館或其他常設機構服務之人員任滿回國或調職回國攜帶進口之自用物品免徵關稅,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7. 行政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第3條 …目如下:一、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免徵進口稅之品目。二、錄音機、收音機及電唱機各一臺或其組合一部。三、電視機一臺。四、幻燈機一臺。五、電影放映機一臺。六、電視錄放影機一臺及錄影帶五捲。七、電冰箱及烤…
  8. 行政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第4條 免稅之自用物品應自行隨身攜帶進口或交由運輸工具於本人返抵本國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運回。
  9. 行政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第5條 派駐國外機構人員申請自用物品免稅進口,應由所有人檢具物品清單三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報經主管部、會、處、局、署核明屬實後,轉送進口地海關辦理。
  10. 行政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第6條 免稅之自用物品進口後,應限於繼續自用,除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補繳關稅者外,不得出售或轉讓。
  11. 行政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關稅配額,指對特定之進口貨物訂定數量,在此數量內適用海關進口稅則所訂之較低關稅稅率(以下簡稱配額內稅率),超過數量部分則適用一般關稅稅率(以下簡稱配額外稅率)。
  12. 行政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4條 實施關稅配額之貨物適用配額內稅率者,依進口貨物先到先配或事先核配方式辦理。依事先核配方式辦理者,得依下列方法核配關稅配額:一、申請順序。二、抽籤。三、進口實績。四、標售關稅配額權利。五、其他經國際間約定或財政部會商有關機…
  13. 行政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6條 …產國家或地區訂定數量。實施關稅配額之貨物,其原產地之認定,依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辦理;必要時,海關得請納稅義務人提供產地證明文件。
  14. 行政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7條 依進口貨物先到先配方式核配關稅配額者,以進口日之先後順序核配關稅配額;同一進口日,其報關總數超過未使用數量時,按個別申報數量之比例核配關稅配額。前項進口日,以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但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存儲保稅倉…
  15. 行政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8條 依進口貨物先到先配方式核配關稅配額者,其報關數量達一定額度時,海關應公告,並俟財政部或其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構)分配作業完成後,再據以徵稅驗放;納稅義務人如有先行提貨之必要者,得按配額外稅率計算應納關稅之數額繳納保證金,申…
  16. 行政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9條 …核配:一、申請人中、英文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電話。二、申請進口貨物稅則號別、貨名、數量、單位。申請進口之貨物係依個別生產國家或地區訂定數量者,關稅配額申請書並應載明其原產地資料。
  17. 行政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10條 …取履約保證金或權利金。前項之權利金,除農產品部分作為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之來源外,其餘部分繳歸國庫。
  18. 行政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11條 …讓之申請時,得分別按轉讓數量及原關稅配額證明書所載數量扣除已進口與轉讓之餘量,重新核發關稅配額證明書;證明書之有效期限,同原關稅配額證明書所載有效期限。
  19. 行政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11-1條 權利人或受讓人於所持關稅配額證明書所載有效期限內全數進口,或扣除已轉讓之餘額全數進口後,得向原核配之機關(構)申請發還履約保證金。不得依前項規定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未依前項規定得申請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未於得申請發還保證金之…
  20. 行政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12條 事先核配之配額,應於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內整批或分批進口,由海關依關稅配額證明書所載數量驗明實到貨物後核銷之,並將核銷數量送原核配之機關(構)。
  21. 行政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13條 事先核配之配額,未能於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全數進口者,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檢附買賣合約及原關稅配額證明書,向原核配之機關(構)申請展期至當年關稅配額截止日。事先核配採分期分配方式者,其每期獲配之配額,應於當期關稅配…
  22. 行政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13-1條 …致運輸中斷或港口封閉,未能於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全數進口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檢附相關具體事證,向財政部申請展期,並以因運輸中斷或港口封閉致無法運輸之期間為限。
  23. 行政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14條 依第九條獲配之配額,當年未核發關稅配額證明書或未辦理進口者,除已依前二條規定核准展期者外,財政部應辦理重分配,並於開始申請重分配日二十一日前公告。前項重分配之申請參與分配、核配及關稅配額證明書之核發,依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
  24. 行政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16條 進口貨物適用事先核配之配額內稅率,進口人未能即時檢具關稅配額證明書而能補正者,得按配額外稅率計算應納關稅之數額繳納保證金,申請先行驗放,並於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者,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沒入其保證金…
  25. 行政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17條 進口貨物未能適用關稅配額之配額內稅率者,進口人得依配額外稅率報關進口,或於海關放行前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申請退運出口。二、依本法第五十八條及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存儲保稅倉庫。
  26. 行政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 第3條 海關為篩選事後稽核案件,得於下列範圍選定之:一、進口案件。二、出口案件。三、保稅案件。四、沖退稅案件。五、其他關稅法規規定之相關事項。
  27.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海關監管貨物,指未經海關放行之進口貨物、經海關驗封之出口貨物、轉口貨物及其他應受海關監管之貨物。
  28.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13條 …監管貨物時,不得同時裝載其他非海關監管貨物。但同一份報單申報進口之貨物得使用同一保稅卡車或全時監管保稅卡車併裝載運。
  29.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22條 …工具之所有人應即以書面向目的地海關報告,並負責補繳短少貨物之進口稅捐。
  30.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30條 …運貨工具所有人未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者,除負責補繳短少貨物之進口稅捐外,由海關依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