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第5條 法規: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5條 派駐國外機構人員申請自用物品免稅進口,應由所有人檢具物品清單三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報經主管部、會、處、局、署核明屬實後,轉送進口地海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