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7條 依進口貨物先到先配方式核配關稅配額者,以進口日之先後順序核配關稅配額;同一進口日,其報關總數超過未使用數量時,按個別申報數量之比例核配關稅配額。前項進口日,以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但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以其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