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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6條 …簡式審判、簡易或協商程序之第一審刑事案件。三、與前款之案件有裁判上一罪或刑事訴訟法第七條所定相牽連關係而起訴或合併起訴之簡式審判、簡易或協商程序。四、前二款適用簡易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
  2.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10條 …,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及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
  3.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15條 …財產及商業法院人員在職進修,以充實其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昇裁判品質。
  4.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42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之裁判,應規定期限;其期限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5.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43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其分院之裁判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部分,不得揭露。
  6.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21條 裁判之評議應將各法官意見及決議記錄於評議簿。
  7.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22條 法官配受之案件,應依法製作裁判書,並依法律規定期限,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公告主文。
  8.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69條 …撰擬事項。六、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之證物保管事項。七、裁判或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事項。八、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事項。九、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事項。十、各項報表製作或提供統計資料事項。十一、遠距訊問專人管理及…
  9.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72條 …科之職掌如下:一、典守印信事項。二、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裁判書類之繕打管理、印製事項。三、行政文稿之撰擬事項。四、各項報告之彙編事項。五、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之建置事項。六、不屬於其他各科室業務會議之籌劃、記錄及行政事…
  10.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75條 資料科之職掌如下:一、文件之編檔保存、圖書報刊及裁判書之徵集閱覽及管理事項。二、法令、規章、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等之蒐集與管理事項。三、定期出刊公報、裁判書全文及其…
  11.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參審員職權與法官同,係指參審員於職務法庭懲戒案件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評議時,與法官有相同之權限。職務法庭懲戒案件之裁判書,由合議庭之法官製作。
  12.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職務法庭之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法庭之開閉及秩序、法庭之用語、裁判之評議,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懲戒法院組織法之規定。
  13.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行政法院所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職務案件之確定裁判,其再審由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審理。
  14.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鑑者,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裁判確定或案件繫屬滿六年時起算,指自裁判確定、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第一審繫屬日起滿六年時起算。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檢察官無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各款所列情事…
  15.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條第八項準用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得付個案評鑑之日,指裁判確定、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第一審繫屬日起滿六年之日。檢察官不服法務部所為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檢察官以外職務或調動等職務處分時,…
  16.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1條 …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二、機關爭議案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
  17.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5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司法年度、事務分配、法庭秩序、法庭用語及裁判書公開,除本法或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準用法院組織法規定。
  18.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9條 …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四、大法官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或仲裁判斷。五、大法官曾因執行職務而參與該案件之聲請。六、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七、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事務所律師為該聲請案件之…
  19.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15條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並附具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於憲法法庭。前項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一、聲請人無當事人能力。二、…
  20.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21條 聲請人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得撤回其聲請之全部或一部。但聲請案件於憲法上具原則之重要性,憲法法庭得不准許其撤回。前項撤回,有相對人且經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聲請之撤回,應以書面為之。但於言詞辯論期日,得以言詞為之,並記載於…
  21.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22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不徵收裁判費。
  22.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24條 分別提起之數宗聲請,憲法法庭得合併審理,並得合併裁判。但其聲請審查之法規範或爭議同一者,憲法法庭應就已受理之聲請案件合併審理。聲請人以同一聲請書聲請數事項,憲法法庭得分別審理,並得分別裁判。
  23.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26條 …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24.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28條 …之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憲法法庭得逕為裁判。
  25.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35條 大法官贊成裁判之主文,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意見者,得提出協同意見書。大法官對於裁判之主文,曾於評議時表示部分或全部不同意見者,得提出部分或全部之不同意見書。
  26.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36條 …告之。經言詞辯論之裁定,應宣示之;終結訴訟之裁定,應公告之。裁判,應以正本送達當事人及指定之執行機關。但不受理裁定,僅送達聲請人。各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由憲法法庭隨同裁判一併公告及送達。
  27.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37條 裁判,自宣示或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未經宣示或公告之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效力。
  28.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39條 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29.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43條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前,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
  30.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53條 …於判決前已繫屬於各法院而尚未終結之案件,各法院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判決前適用立即失效之法規範作成之確定裁判,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判決前以溯及失效之法規範為基礎作成之確定裁判,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救濟之;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