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24條 法規:憲法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二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四節 言詞辯論 第24條 分別提起之數宗聲請,憲法法庭得合併審理,並得合併裁判。但其聲請審查之法規範或爭議同一者,憲法法庭應就已受理之聲請案件合併審理。聲請人以同一聲請書聲請數事項,憲法法庭得分別審理,並得分別裁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