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得為前項之聲請。前二項聲請,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閱卷規則及收費標準,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