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37條 法規:憲法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二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五節 裁判 第37條 裁判,自宣示或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未經宣示或公告之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