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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漁業法 第46條 主管機關為達到水產資源保育之目的,得對特定漁業種類,實施漁獲數量、作業狀況及海況等之調查。主管機關實施前項調查時,得要求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提出漁獲數量、時期、漁具、漁法及其他有關事項之報告,該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不得拒絕…
  2. 行政漁業法 第49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至漁業人之漁船、漁業權漁場、陸上魚塭或其他有關場所,檢查其漁獲物、漁具、簿據及其他物件,並得詢問關係人;海岸巡防機關得依其職掌派員至漁業人之漁船檢查及詢問關係人。關係人均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為前項檢查發現…
  3. 行政漁業法 第50條 漁業人對於作業地區、漁場或採捕、養殖方法遇有爭執時,得申請該管主管機關調處。
  4. 行政漁業法 第51條 同一漁場有多種漁法採捕時,主管機關得徵詢漁業人意見,訂定作業規範。
  5. 行政漁業法 第52條 為融通漁業資金,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洽由金融機構,辦理各種漁業貸款。金融主管機關及漁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核准設立漁業金融機構。
  6. 行政漁業法 第53條 為策進漁業投資,保障漁業安全,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機關舉辦各種漁業保險,或委託漁民團體,或洽由公民營保險機構辦理之。
  7. 行政漁業法 第54條 為保障漁業安全及維持漁區秩序,主管機關應辦理左列事項:一、興建及維護漁港與漁業公共設施。二、配置巡護船隊,實施救護、巡緝及護漁工作。三、設置漁業通訊電臺。四、設置信號臺、標識桿及氣象預報系統等安全設備。五、訂定漁場及漁船…
  8. 行政漁業法 第55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一、改良設備,有益於漁業安全及救護者。二、改進漁船、漁具、漁法或水產品加工方法,著有成績者。三、興辦水產教育,或從事水產研究,著有成績者。四、開發水產資源,有利於漁業發展者。五、其…
  9. 行政漁業法 第56條 為促進漁業發展,政府應設置漁業發展基金;其基金數額,由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編列預算撥充之。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10. 行政漁業法 第58條 進口漁業生產所必需之漁船、漁具及漁業資材,為國內尚未生產或生產不足者,免徵或減徵關稅。漁業試驗研究機關進口試驗研究所必需之用品,免徵關稅。前項減免項目及標準,由行政院訂定發布之。
  11. 行政漁業法 第59條 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12. 行政漁業法 第64條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規定經營漁業。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為之處分。三、漁業證照逾期未經核准延展,繼續經營漁業。四、未依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檢查、丈量、搭載乘客超過核定之乘客定額…
  13. 行政漁業法 第64-1條 漁船違反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而出港者,處漁業人或所有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漁船未依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期限返港者,處漁業人或所有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連續處罰。
  14. 行政漁業法 第64-2條 漁業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未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二、違反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所僱用非本國籍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或使…
  15. 行政漁業法 第65條 …執照。五、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經核准換照而繼續經營娛樂漁業。六、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公告事項之一。七、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檢查,或對檢查人員之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
  16. 行政漁業法 第69條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之登記及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環境適合發展養殖漁業或現有魚塭集中區域,得規劃設置養殖漁業生產區;其設置及管理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水產動植物涉及基因轉殖者…
  17. 行政漁業法 第69-1條 中華民國與鄰近國家就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簽訂漁業協定(議),該國家之漁船及漁業從業人員在協定(議)海域內作業,依該協定(議)規定辦理。前項協定(議)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18. 行政漁業法 第69-2條 …月一日起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生效之日止,漁業人僱用之外國籍漁船船員未領有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之期間,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之限制。
  19. 行政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漁業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0. 行政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2條 漁業權登記由核發漁業權證照之主管機關辦理之。
  21. 行政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3條 漁業權登記事項如左:一、漁業權之取得、合併、分割、變更、讓與、繼承、消滅、撤銷、限制及停止。二、漁業權作抵押時,其抵押權之設定、讓與及消滅。三、入漁權之設定、讓與、繼承及消滅。
  22. 行政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4條 關於漁業權之登記,除本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外,非經當事人申請,不得為之。
  23. 行政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5條 漁業權登記由登記權利人申請;其有登記義務人者,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申請之。
  24. 行政漁業權登記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漁業權登記,應置備左列漁業冊:一、專用漁業權登記冊。二、定置及區劃漁業權登記冊。三、入漁權登記冊。四、漁場圖冊。前項各款漁業冊之樣式附後。
  25. 行政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7條 漁場圖冊應記載漁業權或入漁權之登記號數及登記年月日,並依登記號數之次序編訂之。
  26. 行政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8條 漁業冊在中央按直轄市或縣(市)轄區以外或跨兩轄區以上之漁區編製;在直轄市或縣(市)按其轄區之漁區編製。
  27. 行政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9條 漁業冊號數依左列各款記載其號數。一、登記號數欄依本冊登記號數之次序記載。二、事項號數欄依事項欄登記事項之次序記載。
  28. 行政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10條 漁業冊登記用紙,每份一頁,每冊五十頁,每頁依次編號。前項用紙不敷記載時,應編製新用紙,以同一登記號數及頁數接續登記;並於原用紙之登記號數下及頁數左側以括弧註明第一字樣,於新用紙之登記號數及頁數下以括弧註明第二、第三等字樣…
  29. 行政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11條 漁業權人,抵押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抄發漁業冊,或閱覽漁業冊及其附屬文件。為前項之申請者,應於申請書中記載左列各款:一、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二、登記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三、申請事項及目的。四、申請年月日。
  30. 行政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12條 漁業權登記應提出申請書,載明左列各款:一、申請登記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二、登記之目的。三、登記之原因。四、漁場所在地,漁業權之種類核准日期及文號。五、曾經登記者,其原登記號數。六、為抵押權登記者,其擔保債權之數額。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