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10條 法規:漁業權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二章 登記簿冊 第10條 漁業冊登記用紙,每份一頁,每冊五十頁,每頁依次編號。前項用紙不敷記載時,應編製新用紙,以同一登記號數及頁數接續登記;並於原用紙之登記號數下及頁數左側以括弧註明第一字樣,於新用紙之登記號數及頁數下以括弧註明第二、第三等字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