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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目
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1條
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1條
法規:
漁業權登記規則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規則依
漁業
法
第二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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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漁業權登記由核發漁業權證照之主管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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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漁業權登記由核發漁業權證照之主管機關辦理之。
第3條
漁業權登記事項如左:一、漁業權之取得、合併、分割、變更、讓與、繼承、消滅、撤銷、限制及停止。二、漁業權作抵押時,其抵押權…
第4條
關於漁業權之登記,除本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外,非經當事人申請,不得為之。
第5條
漁業權登記由登記權利人申請;其有登記義務人者,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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