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5條(共 5 條) 法規:漁業權登記規則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漁業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漁業權登記由核發漁業權證照之主管機關辦理之。 第3條漁業權登記事項如左:一、漁業權之取得、合併、分割、變更、讓與、繼承、消滅、撤銷、限制及停止。二、漁業權作抵押時,其抵押權之設定、讓與及消滅。三、入漁權之設定、讓與、繼承及消滅。 第4條關於漁業權之登記,除本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外,非經當事人申請,不得為之。 第5條漁業權登記由登記權利人申請;其有登記義務人者,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