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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 68 頁- 行政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條 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財團法人,其會計事務之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
- 行政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財團法人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本部核准者外,應採歷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團法人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報本部備查。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
- 行政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財團法人會計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
- 行政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5條 …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前項財務報表,除新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部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 行政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6條 財團法人編製之資產負債表(格式一)應區分為資產、負債及淨值三大項。前項所稱資產之內容如下:一、流動資產:指現金及其他將於一年或一業務週期內(以較長者為準)變現、出售或耗用之資產。二、投資、長期應收款、貨款及準備金:指因業…
- 行政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7條 財團法人編製之收支餘絀表(格式二),至少應揭示下列內容:一、收入。二、支出。三、本期餘絀。除前項規定外,得於收支餘絀表上增加額外項目及合計數。
- 行政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8條 財團法人編製之淨值變動表(格式三),應包括基金、公積、累積餘絀及淨值其他項目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情形及期末餘額等內容。
- 行政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9條 財團法人編製之現金流量表(格式四)為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之報表,彙總說明財團法人於特定期間之業務、投資及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技術合作處理辦法 第3條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提供技術合作之對象如下:一、友邦、友好國家或經其指定並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士。二、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團體或專業…
- 行政國防事務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國防事務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第2條 國防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為經費預算編列之依據,其編製應符合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
- 行政國防事務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第3條 財團法人工作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格式如附件一):一、概況:設立依據、目的及組織概況,並附組織系統圖。二、各工作項目:工作名稱、重點、經費預算需求及預期效益。三、年度預算概要:收支營運、現金流量及淨值變動概況。四、前…
- 行政國防事務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第4條 財團法人經費預算之編製,應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秉持零基預算精神,依年度工作計畫,並審酌工作事務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排列優先順序後,妥善規劃運用。
- 行政國防事務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第5條 財團法人工作報告之編製,應敘明年度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並檢討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
- 行政國防事務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第6條 財團法人工作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格式如附件二):一、設立依據。二、設立目的。三、組織概況。四、年度工作計畫執行情形概況。五、年度各工作項目達成情形之檢討。六、財務報表。
- 行政國防事務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第7條 財團法人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國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 行政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國防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指以從事與國防有關事務為主要目的之下列事業:一、經行政院許可設立者。二、經國防部許可設立者。三、依法律規定以國防部為主管機關者。四、本法施行前於捐助章程指定國防部為主管機關…
- 行政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3條 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應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其捐助財產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五千萬元。前項捐助財產應有一定之現金,其總額占捐助財產總額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 行政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4條 財團法人設立許可之申請,應檢具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及下列之文件:一、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表。二、資金運用說明書。三、載明財產種類、數量、價格及估價基準之財產目錄。前項申請文件應檢具一式三份。
- 行政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5條 …執行人應於法院完成設立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將捐助財產全部移歸財團法人,以財團法人名義登記或儲存金融機構,並報國防部備查。
- 行政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6條 財團法人對單一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不以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以下為限。
- 行政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7條 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送國防部備查。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報國防部核定。
- 行政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8條 前條財團法人應依下列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其財務報表並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一、誠信經營規範應分析經營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活動。二、具體誠信經營作法與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應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前項防…
- 行政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0條 財團法人應定期對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舉辦教育訓練,並宣導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違反後果。財團法人應建立檢舉信箱、專線及其他正當檢舉管道,供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並訂定相關處理…
- 行政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1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捐贈者,其董事及監察人應按所捐助或捐贈財產之比例,由該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其按比例計算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
- 行政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2條 為監督並確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國防部應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及相關規章,辦理下列各項監督:一、財產登記、管理及運用情形。二、投資項目與評估、決策之內容及程序。三、年度績效目標達成、預算書…
- 行政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3條 為監督並確保經指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國防部應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及相關規章,辦理下列各項監督:一、財產登記、管理及運用情形。二、投資項目與評估、決策之內容及程序。三、董事、監察人之兼職…
- 行政國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