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7條 法規: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7條 財團法人編製之收支餘絀表(格式二),至少應揭示下列內容:一、收入。二、支出。三、本期餘絀。除前項規定外,得於收支餘絀表上增加額外項目及合計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