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財團法人,其會計事務之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