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8條 法規: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8條 財團法人編製之淨值變動表(格式三),應包括基金、公積、累積餘絀及淨值其他項目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情形及期末餘額等內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