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6 / 34 頁-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外國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規定辦理。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如有不符其本國清償能力標準時,負責人應即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如有前項情形,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處理。
-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外國保險業之資金運用,應依本法之規定。
-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一家以上分公司時,以申請首次設立登記時所設立之分公司為主營業所,準用本法及相關法令有關保險業之規定。
-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外國保險業經經濟部廢止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登記或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者,應即停止營業。外國保險業依公司法第三百七十八條之規定申請廢止分公司登記前,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外國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限期繳銷營業執照:一、申請許可時所報事項或所繳文件經查明有虛偽情事者。二、不遵行第二十一條規定補足營業所用資金者。三、其本公司有第十六條第六款至第八款之情事者。
-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外國保險業停止營業時,除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即將其情形刊登於當地日報公告三日以上。外國保險業停止在中華民國之營業時,其清算程序適用中華民國之相關法令。
-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條 外國保險業得經主管機關核准,移轉全部或部分在中華民國所訂立之保險契約予其他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外國保險業移轉在中華民國之全部保險契約時,視為停止營業。
-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2條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地震保險基金)、財產保險業及專業再保險業辦理住宅地震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業務,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3條 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其所承保之本保險應全數向地震保險基金為再保險。地震保險基金依前項規定所承受之危險,應依下列機制分散:一、第一層限額新臺幣五十億元,移轉由本保險共保組織(以下簡稱共保組織)承擔。二、第二層限額…
-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4條 共保組織由辦理住宅火災保險業務之財產保險業組成。但經主管機關核可營業之專業再保險業得向地震保險基金申請同意後加入,以共保方式承擔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之限額。共保組織會員之認受成分,包括基本成分及分配成分。基本成分由地震保險基…
-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7條 …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保險標的物因地震造成全損時,財產保險業除保險金額外,並支付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保險標的物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保險標的物因地震造成毀損但未達全損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
-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8條 …「地震建築物毀損評估人員」訓練課程,並領有受訓合格證明之財產保險業從事理賠、查勘或損防相關工作人員或保險公證人。前項合格評估人員之管理要點,由地震保險基金會商產險公會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9條 …理賠情況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地震保險基金自財產保險業分入之純保險費收入總額,其分配於共保組織之純保險費比率,由地震保險基金依據風險評估結果訂定之。地震保險基金分入之滿期純保險費收入總額,於扣除共保組織及國內…
-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10條 …得由提存於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之特別準備金沖減或收回。財產保險業及專業再保險業承擔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危險時,不適用前項規定。
-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11條 共保組織會員停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時,仍應按當年度共保認受成分認受至當年底止之簽單業務,屆時其認受成分之未了責任仍由該會員繼續承擔。共保組織會員因停業清理、解散時,其所遺當年度認受成分自主管機關公告之停業清理、解散日起,移轉…
-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12條 財產保險業及地震保險基金辦理本保險承保、理賠及會計處理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分別依據住宅地震保險承保理賠作業處理要點及保險業辦理住宅地震保險會計處理原則為之。地震保險基金辦理本保險業務稽查事宜,應依據住宅地震保險業務…
-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9條 …計算表。五、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金運用明細表。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費用明細表。保險人應按月編製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報表,並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將資料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保險人應編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半年度報表,經…
-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12條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編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統計規程規定辦理。
- 行政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5條 產業概況及市場分析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產業概況:說明金融保險業之發展,各種金融保險商品之發展趨勢及競爭情形。二、市場分析:分析金融保險市場之供需狀況、市場區隔及目標市場、競爭策略及發展遠景之有利與不利因素。
- 行政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5條 …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第一百五十二條、保險業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及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二條、第三條。
- 行政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7條 金融保險業之募集設立,於本會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將修正後公開說明書申報本會備查,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行政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第8條 保險業在提供金融消費者訂立保險契約或相關服務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金融消費者基本資料(一)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基本資料。(二)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及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關係。(三)其他主管機關規…
- 行政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第9條 保險業在提供金融消費者財產保險及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或服務前,應考量之適合度事項如下:一、金融消費者是否確實瞭解其所交保險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二、金融消費者投保險種、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相當。三、金融消費者…
- 行政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第10條 保險業在提供金融消費者投資型保險商品或服務前,應考量之適合度事項如下:一、金融消費者是否確實瞭解其所交保險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二、金融消費者投保險種、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相當。三、金融消費者之投資屬性、…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條 代理人分財產代理人及人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一家以上保險業經營或執行業務,應即通知所代理之保險業。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6條 …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任。十、任職保險業及有關公會現職人員。但所任職之保險業與代理人公司有投資關係,且無董事長、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代理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總經理互相兼任情事,並經主管機關核…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3條 …關文件留存建檔備供查閱。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招攬保險業務,係由保險人以電子保單型式出單者,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足資傳遞電子文件之聯絡方式,並提供予承保之保險人…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3-1條 …往來交易所提供相關財務資訊具一致性之機制。銀行將要保文件送交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應指派非銷售部門之人員,對於下列客戶,就全部要保案件辦理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但對於購買無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不包括健康保險)、小額…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4條 …文件。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如經授權代收保費或辦理核保、理賠或其他保險業務時,應就執行業務有關之各項文件確認其正確性。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9條 代理人公司代理核保、理賠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及保險業授權,其核保及理賠人員,並應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