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三章 管理 第21條 外國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規定辦理。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如有不符其本國清償能力標準時,負責人應即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如有前項情形,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