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12條 法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12條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承保、理賠等相關業務之資料應依據主管機關核定由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編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統計規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