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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保險人處理賠案所可能產生之下列費用,應以處理費用核銷之:一、照相、複印費用。
二、電話、郵資等費用。
三、差旅費。
四、勘驗傷亡費用。
五、其他合理且必要費用。
前項費用除部分照相、電話、差旅費用不易按件分攤者外,其餘處理費用均按件分配。
保險人處理本保險賠案有與其他保險同時處理時,第一項費用應按理賠金額比例分別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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