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九條,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年十二月二日修正之第九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