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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 54 頁-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16條 非公用不動產逕予出租之程序如下:一、申請。二、收件。三、勘查。四、審查。五、通知繳交歷年使用補償金。六、訂約。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22條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租用非公用不動產者,應檢附下列實際使用之時間證明文件。但出租機關得審認實際使用時間者,免予檢附:一、租用建築基地:戶籍證明、房屋稅繳納證明、水電費收據、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登記謄本、…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23條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得逕予出租之非公用不動產,其範圍及辦理程序,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之二規定辦理。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24條 租用非公用不動產案件之申請書表不合格式,或檢附證件有欠缺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25條 申請租用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註銷,並退還原申請書所附證件:一、依前條規定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二、不屬管理機關管理之不動產。三、依法令規定不得出租之不動產。四、有使用糾紛或產權尚未確定。五、有預定用途…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26條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租用非公用不動產,其已有使用事實者,應自出租機關受理申請之當月底起追溯收取使用補償金,最長以五年為限。期間內已繳之租金或使用補償金,應予扣除,並得准分期繳交。前項使用補償金,按使用當期法…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28條 逕予出租不動產之租金,依法令規定之租金基準計收;法令有優惠規定者,從其規定。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收益減少或不堪使用者,得減免租金;其減免計收基準,由財政部定之。申請逕予出租不動產補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於申請期間…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30條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於出租機關通知其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及訂約前,有依本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款、第四款或其他特別法律規…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35條 二人以上共同承租非公用不動產時,承租人應就租約所訂事項,負連帶責任。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39條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辦理標租或逕予出租之不動產仍依約定用途使用者,承租人轉讓其租賃權或變更承租人名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先經出租機關同意。違反前項規定,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造林地租約,由出租機關通知承租人依第四十二條…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40條 …之所有人或承受使用人。三、租用第九條之一標租之文化資產或其他不動產,為承受使用人。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2條 …地及地上建築改良物使用者。七、中央機關為公務或公共需要,國有不動產經交換後,作更有效之規劃利用者。八、其他交換後可作更有效之規劃利用者。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情形,應考量國有不動產交換後對其毗鄰國有不動產(含公用…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交換,指不動產所有權之相互移轉。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5條 …請人協商決定交換方案。六、層報財政部核定。七、依核定結果辦理不動產分割、所有權交換登記及相互點交等事宜。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5-1條 …及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交換者,不動產需求機關應擬訂不動產使用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前項不動產使用計畫,應載明取得不動產標示、取得目的、取得方式及使用現況,並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等文件。執行機…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6條 國有不動產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之區位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均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且位於同一或毗鄰之街廓或位於同一重劃區;或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與同一都市計畫內,可供單獨建築使用之他人所有土地。二、…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7條 國有不動產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一、公共設施用地。二、已設定他項權利。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三、已出租。但經承租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四、抵稅不動產。但交換後取得之不動產較易於變價或活化…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8條 他人所有不動產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國有不動產辦理交換:一、公共設施用地。二、共有不動產。但經全體共有人申請交換或原為國、私共有者,不在此限。三、已設定他項權利。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交換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之他項…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9條 國有不動產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應以價值相等為原則。前項價值,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查估評定或計算;價值不等時,得分割後辦理交換。申請人或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交換之私有不動產所有權人對前項查估評定之價值得提出異議…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10條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申請人應載明同意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估定不動產價值;第五款交換方案內容,應包括國有與申請人所有不動產標示、權利範圍、位置、圖說、交換前後情形及價值不等時之處理方式。
- 行政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12條 …定。協商不成或申請人不接受核定結果者,註銷其申請案。同一國有不動產有二人以上申請交換,依下列順序及方式處理。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交換者,優先處理之:一、收件日期在先者。二、收件時間為同一日者,以抽籤方式定之。
- 行政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第6條 …土地所有人、管理機關或合法使用人協議經過。四、與工地範圍內之不動產所有人、管理機關或合法使用人協議經過。五、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六、施工方式、進度及期間。七、工地安全維護措施。八、回填及復原整地措施。第一項所定相關證明文…
-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3條 依前條取得之國有財產,其範圍如左: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其改良物暨天然資源。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暨其他雜項設備。三、有價證券:指國家所有之股份或股票及債券。四、權利: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礦業…
-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17條 第三條所指取得之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應分別依有關法令完成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
-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18條 不動產之國有登記,由管理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為之。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有關確定權屬之程序,由管理機關辦理之。依本條規定取得之產權憑證,除第二十六條規定外,由管理機關保管之。
-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30條 國有不動產經他人以虛偽之方法,為權利之登記者,經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查明確實後,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起塗銷之訴;並得於起訴後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為異議登記。前項為虛偽登記之申請人及登記人員,並應移送該管法…
-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34條 …,得逕行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但撥用不動產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一、用途廢止。二、閒置。三、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得互易其財產類別,經財政部與主管機關協議…
-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38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一、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二、擬作為宿舍用途者。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前…
-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42條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但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逕予出租︰一、原有租賃期限屆滿,未逾六個月者。二、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三、依法得讓售者。非公用財產類之不…
-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43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應依左列各款規定,約定期限︰一、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二、建築基地,二十年以下。三、其他土地,六年至十年。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得更新之。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租金率,依有關土地法律規定;土地法律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