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第17條 法規:國有財產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相關法規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保管 › 第一節 登記 第17條 第三條所指取得之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應分別依有關法令完成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