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30條 法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三章 逕予出租 第30條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於出租機關通知其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及訂約前,有依本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款、第四款或其他特別法律規定申請承購相同標的之案件時,先審辦申購案。其他為相同標的之租、購案件競合時,按收件時間順序審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