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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逕予出租不動產之租金,依法令規定之租金基準計收;法令有優惠規定者,從其規定。
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收益減少或不堪使用者,得減免租金;其減免計收基準,由財政部定之。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租金率、土地申報地價、當期公告之正產物全年收穫總量或折收代金基準有變動時,其租金應配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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