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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32條 警察機關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自行處分者外,應依本法規定移送該管簡易庭。
  2.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33條 警察機關依本法移送案件時,應檢具證物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並以移送書載明下列事項:一、被移送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具體事實。三、被移送人所涉法條。四、…
  3.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39條 …文以外之內容,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應更正之。前項更正,應製作表示更正意旨之通知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對第一項之錯誤,亦得申請更正。
  4.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40條 …住所或居所。二、聲明異議之事實及理由。三、證據。四、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及處分書之字號。
  5.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41條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收受異議書狀後,如認異議有理由者,應於收受之翌日起三日內,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應於五日內將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收受異議書狀後,如認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
  6.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42條 …本法行為非屬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案件者,應裁定撤銷警察機關之處分,並通知該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重行移送簡易庭審理。
  7.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43條 …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案件者,應將該案件退回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處理。
  8.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44條 …誤期間之原因及其原因消滅之時期,檢同聲明異議書狀,向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提出。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接受回復原狀之聲請,應即繕具意見書,一併送交簡易庭裁定。簡易庭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應與補行之聲明異議合併裁定。回復原狀之聲請,於裁…
  9.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47條 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由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執行之。簡易庭或普通庭受理違反本法案件,經裁定確定或終結後,應執行者,通知前項警察機關執行之。
  10.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48條 執行前之數確定裁處,由繫屬在先之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製作合併執行書定其應執行之處罰,交付被處罰人,並執行之。執行中或執行後發覺有應合併執行之處罰而未合併者,應更定其應執行之處罰並就未執行部分執行之。更定之合併執…
  11.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49條 被處罰人之住、居所或所在地非在前二條執行之警察機關轄區內者,得以處分書、裁定書或合併執行書之副本或影本,囑託被處罰人住、居所或所在地之警察機關代為執行。受託之警察機關應將執行情形回復囑託機關。
  12.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50條 裁定拘留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到場執行,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執行者,得以執行到場通知單強制其到場。前項被處罰人到場後,警察機關應作人別訊問,製作筆錄,送交拘留所執行之。執行拘留,應由…
  13.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55條 裁處罰鍰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依限完納。
  14.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56條 …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斟酌被處罰人之經濟狀況,為分期繳納之准駁,並製作通知書送達之;其准以分期繳納者,並應載明每期應繳納之…
  15.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57條 裁定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命被處罰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停止或歇閉其營業。被處罰人經通知後未停止或歇閉其營業者,得製作公告張貼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強制其停業或歇業。
  16.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61條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應設置「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登記簿」登記之。
  17.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62條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應就每一案件編訂卷宗;其保存屆滿三年者,得予銷燬。
  18.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63條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之書表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訂之。
  19. 行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64條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20.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前項許可,得委任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
  21.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可之翌日起七日內,連同執照持向原發照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22.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可之翌日起七日內,連同執照持向原發照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23.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應於許可之翌日起七日內,連同執照持向原發照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24.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應於許可之翌日起七日內,連同執照持向原發照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25.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更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連同執照、異動申報書,分別報請變更前、後之警察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26.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空包彈後,應清點其彈殼並集中保管,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查驗,並於辦理查驗後銷毀。
  27.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學校所在地、主事務所所在地、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查驗給照,並列冊管理。前項槍砲、彈藥有本條例第五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機關(構)、學校、團體代表人、負責人或持有人應於撤銷或廢止其許可翌日起…
  28.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主要組成零件,製造完成應經公司或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查驗後,始得出口;並於出口之翌日起七日內,檢附出口報單出口證明聯副本報查驗之警察局備查。進口、製造魚槍完成後,應向公司或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29.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警察機關為查察槍砲、彈藥,得派員進入其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必要時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實施檢查:一、主動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並告知事由。二、檢查範圍為槍砲、彈藥、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生產、…
  30.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備具申請書、槍枝經歷及管理槍彈員工名冊,逕送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審查給照。請領執照費用及支用規定準用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