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43條 法規: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六章 救濟 第43條 簡易庭審理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移送之案件,發現違反本法行為係屬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案件者,應將該案件退回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