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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7條 財團法人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及民營事業機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許可程序,應報請申請設立職業訓練機構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後,送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設立證書。
  2.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民營事業機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申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依前條程序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設立計畫書。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四、場所位置圖及配置圖。五、符合訓練品質規範之證明文件。…
  3.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9條 申請以財團法人設立職業訓練機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第七條程序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設立計畫書。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影本。四、場所位置圖及配置圖。五、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六、捐贈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
  4.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經許可設立職業訓練機構者,應於許可後二年內,檢附下列文件,依第七條程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證書:一、許可文件影本。二、負責人資料與身分證影本。三、職業訓練師名冊。四、組織及重要管理規章。五、開辦年度之業務計畫及預算。…
  5.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設立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設立目的。二、職業訓練機構名稱及所在地。三、設立主體名稱、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及住所。四、擬設訓練職類、容量、訓練實施方式、訓練期限、訓練目標及受訓資格。五、土地面積及土地使用權取得情形。六、…
  6.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職業訓練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者,應報其直接監督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單獨發給設立證書。但以該分支機構組織、人事及財務獨立者為限。
  7.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設立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名稱。二、所在地。三、訓練實施方式。四、訓練職類及容量。五、負責人。六、許可或核准機關及許可或核准文件日期、文號。
  8.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職業訓練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有變更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之記載;其訓練實施方式、訓練職類及容量有變更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變更事項,準用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9.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職業訓練機構應備置教職員名冊、員工待遇清冊、學員名冊、學員考查記錄、課程表、教學進度表、會計簿籍、訓練設備清冊、訓練規則及其他重要規章。前項學員名冊及考查記錄,應永久保存。
  10.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向學員收取必要費用,並應掣給正式收據。繳納訓練費用之學員於開訓前退訓者,職業訓練機構應依其申請退還所繳訓練費用之七成;受訓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而退訓者,退還所繳訓練費用之半數;受訓逾…
  11.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職業訓練機構不能依原訂業務計畫書辦理訓練,必須暫停全部訓練業務時,應於停訓前一個月,將停訓事由、停訓期間及在訓學員之安排,報各該主管機關或直接監督機關核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直接監督機關於同意停訓時應將有關資料報…
  12.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職業訓練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理:一、招訓廣告或簡章內容不實者。二、訓練場所、訓練設備、公共設施或安全衛生設施不良者。三、訓練教材或訓練方式違反訓練目標者。四、收費不當者。五、經…
  13.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職業訓練機構停辦或解散時,應檢附停辦或解散計畫書,記載下列事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一、停辦或解散之事由。二、在訓學員之安排計畫,並以自行完成訓練為原則。三、免稅進口訓練用品及受政府機構獎助添置訓練設備之處理方法。四、賸…
  14.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職業訓練機構停辦、解散或撤銷許可時,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其設立證書。
  15. 行政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6. 行政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職業訓練機關(構)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
  17. 行政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得視產業發展所需人力或國民職業訓練需求,委託下列單位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一、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二、大專校院或高中(職)學校。三、設立目的與人才培訓有關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四、依法立案…
  18. 行政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應以公開甄選方式委託辦理訓練,並公告下列事項:一、委託之業務範圍。二、委託對象之資格。三、委託之期間。四、甄選及評審之方式。五、參與甄選應附之文件。
  19. 行政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之事項如下:一、訓練需求之調查分析。二、訓練職類與課程之規劃、師資教材設備之設置及開發。三、訓練課程之執行。四、學員招生錄取作業、訓練期間及結訓後就業或轉業之輔導。五、達成訓練效益之相…
  20. 行政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6條 訓練受託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屬第三條所定之單位。二、組織及財務健全。三、具訓練執行能力。四、經主管機關評鑑辦理訓練績效優良。
  21. 行政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委託訓練之期間,最長五年。訓練受託單位接受委託辦理訓練,經評鑑績效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不經公開甄選程序,與訓練受託單位續行簽約一次,其續行簽約期間最長五年。
  22. 行政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8條 為甄選訓練受託單位,主管機關得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代表審查,必要時得召開會議審查之。
  23. 行政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與訓練受託單位簽訂之行政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委託之事項及範圍。二、委託之費用及其給付條件。三、委託事項之履約期間。四、委託事項之履約管理。五、委託事項之成果驗收及績效評估。六、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及違反契約…
  24. 行政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應將訓練委託之下列資訊公告之:一、法規依據。二、訓練受託單位名稱。三、委託事項及範圍。四、委託期間。
  25. 行政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11條 訓練受託單位應定期向主管機關報告執行情形,並依規定接受評鑑。主管機關得派員至訓練受託單位檢查受託事項及經費運用之情形,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訓練受託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6. 行政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12條 訓練受託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除或終止行政契約:一、主動申請終止委託契約。二、有具體事證,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持續辦理受託事項。三、違反或怠於執行委託契約之約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四、違反前條規定。五、偽…
  27. 行政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13條 …或終止委託契約者,於契約解除或終止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為訓練受託單位。但不可歸責於訓練受託單位者,不在此限。
  28. 行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3條 …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提供以下服務:一、推介就業。二、職業訓練。三、技能檢定。四、創業輔導。五、轉介相關單位。六、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29. 行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4條 前條所稱就業諮詢,指提供求職人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務、安排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
  30. 行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6條 …人進行工作意願、工作能力、經濟需求、心理狀況、職涯發展、職業訓練及其他相關項目之就業需求評估。三、依求職人就業歷程及就業需求評估結果,推介就業、職業訓練、安排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認定及轉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