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第14條 職業訓練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有變更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之記載;其訓練實施方式、訓練職類及容量有變更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變更事項,準用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