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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會計師法 第25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條件如下:一、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之股東三人以上。二、具備主管機關依前條第四項所定最低資本額以上之資本。會計師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尚未屆滿或經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者,不得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發起人…
  2. 行政會計師法 第26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應由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發起人全體同意訂定章程後,備具申請書件、章程、符合前條與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事務…
  3. 行政會計師法 第27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未依規定辦理登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4. 行政會計師法 第28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事務所名稱。二、執行業務內容。三、資本總額。四、會計年度之起迄日期。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基準。六、董事人數。七、表決權數之分配。八、會議之種類、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九、股東…
  5. 行政會計師法 第29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後,欠缺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條件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6. 行政會計師法 第30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執行簽證業務時,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蓋章,並由執行該簽證業務之會計師簽名或蓋章。前項蓋章,應以向全國聯合會備案之印章為之。
  7. 行政會計師法 第31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前項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資本額多寡、股東人數、所營業務之規模及性質等因素以辦法定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業務責任保險未符合前項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
  8. 行政會計師法 第32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一、銀行存款。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
  9. 行政會計師法 第33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10. 行政會計師法 第34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於分派盈餘時,應提列百分之十之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提列金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前項法定盈餘公積,除填補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虧損或撥充資本外,不得使用之。
  11. 行政會計師法 第35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退出事務所:一、死亡。二、章程所定應退出之事由。三、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退出。四、經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要求退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五、喪失會計…
  12. 行政會計師法 第36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之: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二、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三、破產。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五、設立後六個月未開始營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經主管機關命…
  13. 行政會計師法 第37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得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股東不同意前項合併者,得退出。第一項合併後存續、消滅或新設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14. 行政會計師法 第38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係為提供會計師專業服務目的,依本法規定設立,以從事本法所定業務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至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於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準用之。
  15. 行政會計師法 第39條 會計師得執行下列業務:一、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二、關於會計之制度設計、管理或稅務諮詢、稽核、調查、整理、清算、鑑定、財務分析、資產估價或財產信託等事項。三、充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仲裁人、遺囑執行人、遺…
  16. 行政會計師法 第40條 會計師對於承辦業務所為之行為,負法律上責任。會計師對於協助其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善盡管理監督之責任。
  17. 行政會計師法 第41條 會計師執行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18. 行政會計師法 第42條 會計師因前條情事致指定人、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者,負賠償責任。會計師因過失致前項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除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外,以對同一指定人、委託人或受查人當年度所取得公費總額十倍為限。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19. 行政會計師法 第43條 會計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有疑問時,得向會計師查詢,或調閱有關簽證之文件及查核工作底稿,會計師不得拒絕或規避。前項關於簽證之文件或查核工作底稿,依契約或章程約定屬會計師事務所持有者,會計師事務所應提供予會…
  20. 行政會計師法 第44條 會計師非經申請註銷執業登記,不得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職務、受有俸給之董事、監察人或公營事業機構之經理人。但其事由消滅後,得再申請執業登記。
  21. 行政會計師法 第45條 …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事項有關者,於離職後在任所所在地區執行會計師業務時,自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辦理各該事項之業務。
  22. 行政會計師法 第46條 會計師不得為下列各款之行為:一、同意他人使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二、使用其他會計師名義執行業務。三、受未具會計師資格之人僱用,執行會計師業務。四、利用會計師地位,在工商業上為不正當之競爭。五、對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之事件執行…
  23. 行政會計師法 第47條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工作:一、現受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或擔任董事、監察人。二、曾任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對簽證案件有重大影響之職員,而離職未滿二年。三、…
  24. 行政會計師法 第48條 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不得有下列情事:一、明知受查人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而予以隱飾或簽發不實、不當之報告。二、委託人或受查人提供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未依有關法令、一般公…
  25. 行政會計師法 第49條 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一、委託人或受查人意圖使其作不實或不當之簽證。二、受查人故意不提供必要資料。三、其他因受查人之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業務…
  26. 行政會計師法 第50條 會計師應組織省(市)會計師公會。省(市)會計師公會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聯合會。省(市)會計師公會設於省(市)政府所在地。但經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設於其他地區者,不在此限。
  27. 行政會計師法 第51條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由省(市)行政區域內開業會計師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應加入鄰近之省(市)會計師公會或聯合組織之。
  28. 行政會計師法 第52條 全國聯合會,應由省(市)會計師公會發起並組織之。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加入全國聯合會為會員。
  29. 行政會計師法 第53條 會計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第三條會計師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30. 行政會計師法 第54條 省(市)會計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應召開臨時大會。全國聯合會每二年召開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