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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39條會計師得執行下列業務:一、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二、關於會計之制度設計、管理或稅務諮詢、稽核、調查、整理、清算、…
- 第40條會計師對於承辦業務所為之行為,負法律上責任。會計師對於協助其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善盡管理監督之責任。
- 第42條會計師因前條情事致指定人、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者,負賠償責任。會計師因過失致前項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除辦理…
- 第43條會計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有疑問時,得向會計師查詢,或調閱有關簽證之文件及查核工作底稿,會計師不得拒絕或…
- 第44條會計師非經申請註銷執業登記,不得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職務、受有俸給之董事、監察人或公營事…
- 第45條公務員於離職前二年所任職務,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事項有關者,於離職後在任所所在地區執行會計師業務時,自離職…
- 第46條會計師不得為下列各款之行為:一、同意他人使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二、使用其他會計師名義執行業務。三、受未具會計師資格之人僱…
- 第47條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工作:一、現受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或擔任董事、監…
- 第48條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不得有下列情事:一、明知受查人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 第49條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一、委託人或受查人意圖使其作不實或不當之簽證。二、受查人故意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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