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35條 法規:會計師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會計師事務所 › 第三節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第35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退出事務所:一、死亡。二、章程所定應退出之事由。三、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退出。四、經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要求退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五、喪失會計師執業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