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556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5 / 86 頁
  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條 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應保留空地面積,建築物高度,應依照各分區使用之規定分別計算,但空地之配置不予限制。
  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1條 建築物最下層居室之實鋪地板,應為厚度九公分以上之混凝土造並在混凝土與地板面間加設有效防潮層。其為空鋪地板者,應依左列規定:一、空鋪地板面至少應高出地面四十五公分。二、地板四週每五公尺至少應有通風孔一處,且須具有對流作用者…
  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33條 建築物樓梯及平臺之寬度、梯級之尺寸,應依下列規定:┌────────────┬───────┬────┬────┐│用途類別│樓梯及平臺寬度│級高尺寸│級深尺寸│├────────────┼───────┼────┼──…
  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8條 …度,不得小於一‧一○公尺;十層以上者,不得小於一‧二○公尺。建築物使用用途為A-1、A-2、B-2、D-2、D-3、F-3、G-2、H-2組者,前項欄桿不得設有可供直徑十公分物體穿越之鏤空或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
  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9條 建築物內規定應設置之樓梯可以坡道代替之,除其淨寬應依本編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依左列規定:一、坡道之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八。二、坡道之表面,應為粗面或用其他防滑材料處理之。
  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39-1條 新建或增建建築物高度超過二十一公尺部分,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基地配置單幢建築物,且其投影於北向面寬不超過十公尺。二、建築物外牆…
  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1條 建築物之居室應設置採光用窗或開口,其採光面積依下列規定:一、幼兒園及學校教室不得小於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一。二、住宅之居室,寄宿舍之臥室,醫院之病房及兒童福利設施包括保健館、育幼院、育嬰室、養老院等建築物之居室,不得小於該樓…
  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42條 建築物外牆依前條規定留設之採光用窗或開口應在有效採光範圍內並依下式計算之:一、設有居室建築物之外牆高度(採光用窗或開口上端有屋簷時為其頂端部分之垂直距離)(H)與自該部分至其面臨鄰地境界線或同一基地內之他幢建築物或同一幢…
  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45條 建築物外牆開設門窗、開口,廢氣排出口或陽臺等,依下列規定:一、門窗之開啟均不得妨礙公共交通。二、緊接鄰地之外牆不得向鄰地方向開設門窗、開口及設置陽臺。但外牆或陽臺外緣距離境界線之水平距離達一公尺以上時,或以不能透視之固定…
  1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6條 新建或增建建築物之空氣音隔音設計,其適用範圍如下:一、寄宿舍、旅館等之臥室、客房或醫院病房之分間牆。二、連棟住宅、集合住宅之分戶牆。三、昇降機道與第一款建築物居室相鄰之分間牆,及與前款建築物居室相鄰之分戶牆。四、第一款及…
  1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7條 凡有居室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達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廁所。但同一基地內,已有廁所者不在此限。
  1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9條 …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建築期限時,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可容納該新建建築物之污水者,得免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前項之生活雜排水係指廚房、浴室洗滌水及其他生活所產生之污水。新建建築物之廢(污)水產生量達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公告之事業標…
  1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52條 附設於建築物之煙囪,其構造應依下列規定:一、煙囪伸出屋面之高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並應在三公尺半徑範圍內高出任何建築物最高部分六十公分以上。但伸出屋面部分為磚造、石造、或水泥空心磚造且未以鐵件補強者,其高度不得超過九十公分…
  1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55條 昇降機之設置依下列規定:一、六層以上之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通達避難層。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依本編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降機。二、機廂之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或其淨高超過一點二公尺之昇降機,均依本…
  1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57條 …參照當地情形,並依照左列標準訂定之:一、寬度: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不得小於三‧五公尺,但建築物有特殊用途或接連原有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且其建築設計,無礙於市容觀瞻者,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需要,…
  1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59條 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其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類│建築物用途│都市計畫內區域│都市計畫外區…
  1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59-1條 …騎樓(人行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三、停車空間部分或全部設置於建築物各層時,於各該層應集中設置,並以分間牆區劃用途,其設置於屋頂平台者,應依本編第九十九條之規定。四、停車空間設於法定空地時,應規劃車道,使車輛能順暢進出。五…
  1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59-2條 為鼓勵建築物增設營業使用之停車空間,並依停車場法或相關法令規定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有關建築物之樓層數、高度、樓地板面積之核計標準或其他限制事項,直轄市、縣(市)建築機關得另定鼓勵要點,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實施。本條施…
  1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60-1條 停車空間設置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者,其鄰接居室或非居室之出入口與停車位間,應留設淨寬七十五公分以上之通道連接車道。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並應符合其他法規之規定。
  2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63條 建築物之防火應符合本章之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之防火區,係指本法適用地區內,為防火安全之需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劃定之地區。防火區內之建築物,除應符合本章規定外,並應依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辦理。
  2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69條 下表之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但工廠建築,除依下表C類規定外,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十平方公尺者,其主要構造,均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建築物使用類組│應為…
  2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70條 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之柱、樑、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應具有左表規定之防火時效:┌──────┬───────┬───────┬───────┐│層數│自頂層起算不超│自頂層起算超過│自頂層起算第十││││第四層至…
  2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79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前項應予區劃範圍內,如…
  2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79-1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者,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或D-2組之觀眾席部分。二、建築物…
  2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79-2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昇降階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
  2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79-3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之樓地板應為連續完整面,並應突出建築物外牆五十公分以上。但與樓板交接處之外牆面高度有九十公分以上,且該外牆構造具有與樓地板同等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外牆為帷幕牆者,其牆面與樓地板交接處之構造,應依前項之…
  2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79-4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除本編第七十九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三及第一百十條規定外,其他部分外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2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80條 非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使用不燃材料建造者,應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予以區劃分隔。前項之區劃牆壁應自地面層起,貫穿各樓層而與屋頂交接,並突出建築物外牆面五…
  2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81條 非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為木造等可燃材料建造者,應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予以區劃分隔。前項之區劃牆壁應為獨立式構造,並應自地面層起,貫穿各樓層與屋頂,除該牆突出外牆及屋面五…
  3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82條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時,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自成一個區劃,其天花板及面向室內之牆壁,以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不受前二條規定限制。一、體育館、建築物使用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