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63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 › 第一節 適用範圍 第63條 建築物之防火應符合本章之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之防火區,係指本法適用地區內,為防火安全之需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劃定之地區。防火區內之建築物,除應符合本章規定外,並應依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