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9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二章 一般設計通則 › 第七節 樓梯、欄杆、坡道 第39條 建築物內規定應設置之樓梯可以坡道代替之,除其淨寬應依本編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依左列規定:一、坡道之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八。二、坡道之表面,應為粗面或用其他防滑材料處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