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5 / 30 頁- 行政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會提出申請:一、換發執照申請書(如附件一至附件三)、各審查項目執行情形之說明文件及其佐證資料。二、與所送紙本文件內容完全一致之電子檔(限以PDF檔案格式並製作成光碟片)。…
- 行政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5條 申請換發廣播執照所繳交之文件,經本會審查認應補正時,應以書面通知廣播事業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由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駁回其申請。
- 行政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6條 本會為審查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案,得設審查諮詢委員會,置審查諮詢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依下列方式組成:一、專家學者三至四人。二、公民團體代表一至二人。三、本會代表三人(不含召集人)。審查諮詢委員任…
- 行政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10條 為審查換發執照案,得至該廣播事業進行訪查,或邀請其到會面談。
- 行政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廣播事業於執照有效期間內二次評鑑結果均為優良者,其申請換發執照,免提報申請書第壹項所列之過去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但仍須提報申請書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或附表三之一)及第貳項所列之未來營運計畫,並得不經審查諮詢委員會初審…
- 行政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18條 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時,應依本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繳交審查費;於許可換發執照時,應繳交證照費。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1條 …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衛星行動通信業務、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出租業務等業務。主管機關得要求經營者再將前項各種電信業務財務資料,按營業項目加以分離。經營者所提供各項分離會計資料,須與其個體會計資料一致。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1條 為促進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維護視聽多元化,開拓我國傳播事業之國際空間,並加強區域文化交流,特制定本法。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衛星廣播電視:指利用衛星進行聲音或視訊信號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聽或收視。二、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指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三、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指直接向訂戶收取費用,利…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4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為限。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由主管機關定之。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5條 …、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不符前二項所定情形之一者,應…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6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經營,應填具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許可,發給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始得營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應由其在中華民國之分公司填具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向主管機…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7條 申請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其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二、開播時程。三、財務結構及人事組織。四、頻道或節目規畫。五、內部控管機制。六、經營方式及技術…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8條 …行屆滿一年之日起,其製播節目應符合第二項至前項規定。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申請在中華民國經營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其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9條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填具之申請書或營運計畫資料不全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10條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一、違反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二、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或申請人為設立中公司,其發起人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或曾任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董事、監察人…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11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之執照有效期間為六年。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代理商之執照,其有效期間以代理契約書所載代理權期間為準,最長不得逾六年。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12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不得委託他人經營,或將其執照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13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設置地球電臺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前項地球電臺之申請及許可程序、架設、審驗、證照之核發、換發與補發、許可之廢止、設置與使用管理、使用頻率、工程人員之資格與評鑑制度及…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14條 取得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執照者,應按營運計畫所載日期開播;其無法於該日期開播者,應附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取得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及境外衛星廣播…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15條 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許可後有變更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應向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申請。但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內容有變更者,不在此限。前項變更內容屬設立登記事項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後,始…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16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執照所載內容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補發。前項變更之內容屬設立登記事項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後,始得辦理設立或變…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17條 主管機關應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於該事業取得執照屆滿三年時,辦理評鑑。前項評鑑結果不合格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衛星廣播電視事…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18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於執照期間屆滿前六個月,應填具申請書及換照之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換照之申請,除審查其申請書及換照之營運計畫外,並應審酌下列事項:一、營運執行報…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20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下列事項,應召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提供諮詢意見: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申設、評鑑及換照。二、主管機關交付之事項。前項諮詢會議置委員九人至十…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21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擬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頻道之經營時,該事業或其分公司、代理商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一個月前通知訂戶。前項暫停經營之期間,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23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應於播送之節目及廣告畫面標示其識別標識。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24條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播出之購物頻道數,應低於頻道總數百分之十。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25條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對於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及經營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境外衛星頻道供應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無正當理由,不得給予差別待遇。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及…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26條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主管機關得指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通知該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回復原狀繼續播送。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關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之規定,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