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21條 法規:衛星廣播電視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營運管理 第21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擬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頻道之經營時,該事業或其分公司、代理商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一個月前通知訂戶。前項暫停經營之期間,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