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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主管機關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審查,認申請人有營運不善之虞,或令限期補正資料,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時,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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