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15條 法規:衛星廣播電視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營運管理 第15條 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許可後有變更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應向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申請。但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內容有變更者,不在此限。前項變更內容屬設立登記事項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後,始得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前二項變更內容有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