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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為變更之申請時,應附具理由,並檢送下列文件:一、變更內容對照表及說明。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不全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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