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為限。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由主管機關定之。外國…
- 第5條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衛…
- 第6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經營,應填具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許可,發給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始得營運。境外…
- 第7條申請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其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
- 第8條申請經營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其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之頻道數目、頻道名稱及信號傳輸方式。二、開播時程。三、節…
- 第10條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一、違反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二、申請人之董事、監…
- 第11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之執照有效期間為六年。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代理商之執照,其有效期間以代理契約…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